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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學生專區    大陸學生

入出境(含家屬申請來台)

大陸學位生

一、入出境加簽及延期

(一)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日前一週備齊下列文件,得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或已辦理註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復學之陸生於前就學期間已出具者,無須檢附)。
繳回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二)入出境許可證加簽(持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不需要)

大陸地區學生已持換發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出入境1次,或已逾加簽效期(自加簽翌日起6個月),應備齊下列文件,申請加簽:

填寫加簽申請書
委託書
加簽費用新台幣600元。

(三)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大陸地區學生因修業情況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1個月前,備齊下列文件,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系所或指導教授同意書
填寫延期申請書
委託書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費用新台幣300元。
大通證正本及影本
逐次證(或多次證)正本及影本

(四) 海外交流交換

所持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內得出入臺灣地區1次,係指出境時間內應在加簽戳章所指定期間之前,而於逐次加簽證證件總效期內均可入境臺灣地區,該次加簽逾期或使用完畢均得依相關規定再次申請。若參加海外研習活動,應於加簽章戳指定期限前離境,並於逐次加簽證證件效期內返臺均屬合符規定。若無法於證件效期內返臺,應於效期屆滿之前2個月將所持逐次加簽證寄送學校,並委由學校代為辦理延期。

(五)畢業離境

辦理原則:
1.陸生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離境,起算日期依各校可核發該生畢業證書日為基準,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2.學校應於陸生畢業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以陸生聯招會通報系統,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移民署,並收回陸生停留許可證,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代向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
3.陸生因畢業事實依法需辦理離境,並應備齊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代申請單次出境證:
(1) 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 照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3)身分證影本。
(4)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本及影本。
(5) 畢業證明。
(6) 委託書(商務用)( 非委託案件免附)
(7) 繳回逐次、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8) 費用:新臺幣 300 元。

二、父母來台探親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來台就讀二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一個月,每學期以1 次為限,並不得申請延期。但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期間為一個月。(2013.12.31更新)

(二) 應備文件: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 年內所拍攝、直4.5 公分且橫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保證書:可由學校擔任保證人。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五)款後段申請者)。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三)款申請來臺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鑑定具結書,並於入境後檢送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DNA 血缘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2) 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三) 申請方式: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 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 號皇朝廣場6 樓F~K座)申請。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備註: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不同請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公告為準。

http://www.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32593&mp=1 

Last Updated: 2018-09-18 15: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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